(1)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,自离团之日起,保存3年后销毁。
(2)受过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,从出团之日起,保存10年后销毁。
(3)死亡、退团的团员档案,一般不再保存。
(4)自选脱团的团员档案,保存3年后销毁。凡属应销毁的团员档案,由上级团委负责登记,以备查考。
(5)团员入党后,其档案材料交党委统一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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